2010/09/11

標檢局制定紡織品安全規範

近年來紡織技術進步,各種新素材推陳出新,市售紡織品五花八門,讓消費大眾有更多的選擇,但由於少數廠商因成本考量在製造過程中,有意或無意使用含有害物質之加工材料,抑或因製品本身物理性設計不良(例如兒童衣物過長之繩帶及拉帶),致使消費大眾之健康安全不自覺地暴露於危機當中。此外這些有害物質無論於紡織品生產過程中排放或廢棄回收,都會對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。有鑑於此,為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及保護消費者安全健康,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公布CNS 15290〔紡織品安全規範(一般要求)〕國家標準。


新制定公布之CNS 15290國家標準係參考歐盟(EN)標準、歐盟新化學品政策(歐盟議會及理事會第1907/2006條例)、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資料庫及美國2008年消費商品安全促進法案(CPSIA)規範產品重金屬含鉛等限制之規定,並針對嬰幼兒用紡織品類、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、與皮膚非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、室內裝飾用等紡織品類等範圍予以規範,以確保符合下列品質要求:

1.游離甲醛:應符合CNS 14940〔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〕之規定,即嬰幼兒用紡織製品類20 ppm以下、與皮膚直接接觸紡織製品類75 ppm以下、與皮膚非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及室內裝飾用等紡織製品類300 ppm以下。

2.禁用之偶氮染料(azocolourants):含量不得高於30 ppm。

3.鎘(cadmium):紡織品及衣服不得使用鍍鎘配件。

4.鉛(lead):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含鉛量,不得超過產品表面塗料中所含非揮發性成分重量之90 ppm。

5.物理性安全要求:應符合CNS15291〔兒童衣物安全規範-兒童衣物之繩帶及拉帶〕之規定。針對12歲以下兒童服裝上之繩帶及拉帶,包括紡織或非紡織材質繩帶、鏈條、緞帶或織帶其安全有總體要求,同時對幼童及兒童,其衣服分成連頸帽及頸部位、胸部及腰部、臀以下部位、背面部位、袖子、其他部位等區域予以規範。

6.有機錫:不得檢出
標準檢驗局表示,各生產廠商於生產製造程序中,應嚴格控管製程及原料之選用,並注重紡織製品本身物理性設計之安全性,以符合上述紡織品安全規範標準,確保其生產之紡織品不致危害消費大眾身心健康,亦不致對生活環境品質造成傷害,且應於紡織製品上清楚標示本標準之要求要項,以維護消費者權益。

轉載自:經濟部標檢局
標檢局制定紡織品安全規範,以維護消費者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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